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公寓装修耐火极限要求多高,以及公寓住房装修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给各位分享公寓装修耐火极限要求多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寓住房装修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1、高层卧室防火设置规定?
救援
1、高层住宅要控制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防止相邻建筑发生火灾时蔓延到住宅建筑,一般要求高层住宅与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的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9米;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3米;
2、当建筑的外墙采用防火墙、外墙上开设的窗采用乙级防火窗或外墙上开窗面积小于5%且门窗不正对设置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一般不小于4米;当住宅的高度或相邻建筑的高度大于100米时,不得放宽防火间距;当相邻建筑较高一面是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高层住宅要求沿着住宅的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其宽度、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同时要求设置登高车操作场地,一般不得小于10米×15米或10米×20米;在操作面范围内必须有直通室内的出口;
二、建筑上的防火
1、住宅建筑的高度超过27米但不超过33米时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如有困难住宅的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当住宅建筑的高度超过33米时,则要求设置防烟楼梯间,同时要求设置消防电梯;
3、当住宅的高度在27~54米之间,要求疏散楼梯能通至屋面与相邻单元的楼梯连通,如不能连通则应设置两个楼梯或采用剪刀楼梯;当住宅高度超过54米时应设置两个楼梯或设置剪刀楼梯;
4、住宅建筑内的管道井、强弱电井、水井、垃圾道等竖向通道不得在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开门;
5、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应在户内设置一个临时避难的房间,这个房间要求门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户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1小时;
6、当住宅的高度超过100米时,应设置避难层,两个避难层的间距不得大于50米,同时要求疏散楼梯必须经过避难层才能进行上下;
7、住宅的上下层之间必须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窗槛墙,相邻户之间必须有不小于1.0米的实体墙;
其它像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防火隔墙、开向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及数量要求等就不一一阐述了。
三、消防设施的防火
1、高层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每个单元不得少于2个;建筑高度小于100米的高层住宅公共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住宅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和走道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住宅的公共部分超过100平方米时应配备灭火器;
3、当住宅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不能自然通风时应设置正压送风系统;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其开窗的面积应满足规范要求;
4、住宅的屋顶水箱设置,小于54米高度的不小于12立方米、大于54米而小于100米的消防水箱不得小于18立方米、大于100米不得小于36立方米;
5、当住宅建筑的高度大于100米时,住宅的公共部分及户内部分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
(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
(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五)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持火场秩序。
第七条 居民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火工作。
第八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
第九条 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房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丝、片;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
(五)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七)不得卧床吸烟;
(八)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护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
(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十一)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高层居民住宅楼地下室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公安部颁布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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